电子签名合法性摘要

根据土耳其法律,有效合同不一定需要书面签名——如果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当事方达成协议,合同通常有效,无论他们以口头、电子或纸质文件形式达成协议(《土耳其债法典》(TCO)、《土耳其民法典》和《土耳其商法典》)。

TCO 第 14(2) 条和第 15(1) 条明确规定,通过安全电子签名(QES)签订的合同与手写签名的合同具有相同的可执行性。为了证明合同有效,当事方有时必须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在没有 QES 的情况下,领先的数字交易管理解决方案可以提供可根据《土耳其民事诉讼法典》(TCCP)第 202 条作为证据的电子记录,以支持合同的存在、真实性和有效接受。

标准电子签名(SES)的用例

其他类型电子签名的用例(例如 QES)

可能需要 SES 以外的电子签名的用例包括:

通常不适合电子签名或数字交易管理的用例

使用专门禁止数字或电子流程或包含明确要求的案例,例如手写(例如湿墨)签名或正式公证流程,这些流程通常与电子签名或数字交易管理不兼容。

注:QES 是一种特定的数字签名实现,它符合政府的特定规范,包括使用安全签名创建设备,并被该政府或该政府签约方认证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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