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合法性摘要
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在泰国已获得认可。《电子签名法》规定,不能仅因为交易是以电子方式达成的而否定其法律可执行性或约束力,除非交易涉及某些限制使用电子签名的规定事项。
电子签名的类型
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创建并附加在数据电文上的字母、字符、数字、声音或任何其他符号,用于建立特定人员与数据电文的关联,以识别与该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并表明该人已认可该数据电文中包含的信息。
ETA 规定的电子签名有两种类型:通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电子签名。
根据 ETA 第 9 条,通用电子签名是满足以下要求的签名:
一种签名方法,可以识别签名者并表明签名者已认可电子文档中包含的信息为其本人所有,并且
考虑到周围环境或双方的协议,该方法对于生成或发送电子文档的目的而言是可靠和适当的。
ETA 第 26 条规定了可靠电子签名的标准如下:
签名创建数据在其使用范围内仅与签名人相关,而不与其他任何人相关;
在创建电子签名时,签名创建数据由签名人控制,不受任何其他人的控制;
自电子签名产生之日起对电子签名所做的任何更改都是可检测的;
如果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完整性,那么自签名之日起对信息所做的任何更改都是可以检测到的。
可以电子签名的文件
以下类别根据泰国法律通常没有特定的形式要求;因此,可以使用任何符合上述定义的电子签名形式:
保密协议
软件许可
生命科学
科技领域
需要记录的文件
消费者交易
根据泰国法律,以下类别可能有特定的正式法定要求,需要签名,但是,这些类别不需要根据 ETA 使用通用电子签名或可靠电子签名:
人力资源
公司决议
教育
卫生保健
保险
进一步指导
虽然以下交易类型并不禁止使用电子签名,但在对所列交易使用电子签名前应谨慎行事:
采购
银行业
借贷
动产纸
政府备案
尽管《电子支付法》支持使用电子签名,但某些类型的交易/文件可能受泰国当局和/或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或组织关于可接受签名类型的具体要求。
为了评估数据电文或此类数据电文上使用的电子签名是否可靠的证据效力,应考虑某些因素,例如:(i)数据电文的生成、存储或传送方式或方法的可靠性,(ii)信息的完整性得到维护,以及(iii)其发送者的身份得到识别或指明。
案例法
以下两个案例是泰国法院处理电子签名使用问题的例子:
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8089/2556。
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6757/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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