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合法性摘要
根据新西兰法律,有效合同不一定需要书面签名——如果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当事方达成协议,无论是口头、电子还是纸质文件,合同通常都是有效的。2017 年《合同和商法法案》(CCLA)明确规定,合同不能仅仅因为是电子形式签订的而被拒绝执行。特别是,根据 CCLA,“电子签名”在确定一方是否愿意受协议或契约的法律约束时,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被视为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一一般立场受到一些有限的例外情况的限制。根据 CCLA,如果电子签名充分识别了签名人,表明签名人认可与签名相关的信息,并且考虑到需要签名的目的和情况,电子签名是可靠的,则可以满足签名的法律要求。如果创建签名的手段与签名人有关且在签名人的控制之下而非其他方的控制之下,并且签名后对签名或与签名相关的信息所做的任何更改都是可检测到的,则可推定电子签名“是适当的可靠的”。但是,某人也可以基于其他理由证明电子签名是或不是“适当的可靠的”。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某人无需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提供或接受电子形式的信息。只有当该人同意接收电子签名时,电子签名才满足与法律要求向其提供的信息相关的签名的法律要求。同意可以从某人的行为中推断出来。
2020 年以来电子签名法的没有任何显著变化。
可以电子签名的文件
标准电子签名通常适用的用例包括:
一些人力资源文件,如雇佣合同、福利文件和其他新员工入职流程
企业实体之间的商业协议,包括保密协议、采购文件、销售协议
一些消费者协议,包括新的零售开户文件
某些房地产文件,例如租赁协议
知识产权许可,包括专利、版权和商标
进一步指导
使用专门禁止数字或电子流程或包含明确要求的案例,例如手写(例如湿墨)签名或正式公证流程,这些流程通常与电子签名或数字交易管理不兼容。
手写 - 授权书和持久授权书(ETA 附表第 1-4 部分)
手写 - 宣誓书、法定声明或其他宣誓或确认文件(ETA 附表第 1-4 部分)
手写 - 提单(ETA 附表第 1-4 部分)
手写 - 遗嘱、遗嘱附录或其他遗嘱文书(ETA 附表第 1-4 部分)
手写——逮捕令(ETA 附表第 1-4 部分)
公证-不动产转让合同及契约
手写——知识产权转让(例如专利或版权的转让)
作为其开放、技术中立的电子签名方法的一部分,CCLA 不要求使用特定技术来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无论是数字证书还是其他技术。要成为 CCLA 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名,电子签名必须满足 CCLA 第 226-228 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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