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合法性摘要

由于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之一,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内部市场电子交易的电子识别和信托服务以及废除 1999/93/EC 指令的欧盟条例第 910/2014 号(也称为 eIDAS 条例)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比利时。该条例第 3 章“信托服务”和第 4 节“电子签名”规定了包括荷兰在内的整个欧盟范围内电子和数字签名的使用。

eIDAS 法规已纳入荷兰民法典(DCC)第 3:15a 节。

允许的电子签名类型

eIDAS 法规将“电子签名”定义为附加到或逻辑上与其他电子形式的数据相关联并由签名人用于签名的电子形式的数据(eIDAS 第 3.10 条)。

eIDAS 区分了三种类型的电子签名:“简单”电子签名、“高级”电子签名和“合格电子签名”。

荷兰法律与 eIDAS 完全一致,因为它是一项法规,没有进一步的定义。

可以电子签名的文件

只有对于少数协议,或对于与《荷兰民法典》(DCC)规定的一些特定偏差,DCC 才要求“书面协议”。

6:227 DCC 规定,如果文件是书面的,则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它可以是电子版:

荷兰合同法不要求签署书面协议。一般来说,只要“同意”即可构成有效协议。在需要或希望签名的所有情况下,都可以以电子形式提供此类签名。

进一步指导

对于“复杂”的交易,需要更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因此 AES 或 QES 可能更合适。荷兰法律没有定义“复杂”,因此,一般来说,交易是简单还是更复杂并不明确。议会历史表明,交易的经济价值和性质在其中发挥着作用。

对于需要执行的文件,例如公证契约、执行公证契约的授权书、誓言、声明、宣誓书、法定声明或其他持久文件,可能会适用特定禁令。金融和房地产交易中可能还需考虑其他事项。

带有 QES 的文件通常会在法庭上构成具有约束力的证据,而法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赋予其他文件(电子签名或根本没有签名)这种效力。对于使用 QES 以外的电子签名签署的文件,荷兰最高法院确认,标准是签名必须“足够可靠”,文件才能被归类为具有约束力的证据。

不合规行为的执法处罚

根据荷兰法律,合同双方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不能依赖法定执行处罚。如果违反合同,双方可以质疑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并随后质疑协议的可执行性。鉴于根据荷兰法律,大多数协议都可以以任何形式(无论是电子的还是纸质的)签订,仅仅因为违反电子签名并不会自动导致协议不可执行。在确定协议是否已达成时,法院通常还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行为来考虑他们的合理期望。

开创性的判例法

以下四个案例是荷兰法院处理电子签名使用问题的例子:

如果你想深入了解上述法律/法规的,请打开下方链接 :

-eIDAS 法规(欧盟)第 910/2014 号: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4R0910

-《电子签名法》,荷兰民法典第 3:15a 条(荷兰语):

https://wetten.overheid.nl/BWBR0015046/200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