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合法性摘要

一般来说,电子签名已根据《DSA》和《ECA》在马来西亚获得法律承认。

电子签名受《电子签名法》管辖。《电子签名法》第 6 条明确规定,任何以电子形式呈现的信息均不得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增强型电子签名,又称数字签名,是一种受 DSA 管辖的电子签名。DSA 第 62(2) 条明确规定,根据 DSA 使用数字签名签署的文件与使用手写签名、按压拇指印或任何其他标记签署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签名。

电子签名的类型

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 5 条将电子签名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创建的任何字母、字符、数字、声音或任何其他符号或上述内容的任意组合,以供个人作为签名使用”。

ECA 第 9 条进一步规定,电子签名必须: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电子签名“具有适当的可靠性”:

数字签名:DSA 第 2 节将数字签名定义为“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对消息进行转换,以便拥有初始消息和签名者公钥的人可以准确确定:

DSA 第 62(1) 条规定,如果任何法律要求某人在文件上签名,则数字签名可以满足该要求,但前提是数字签名:

可以电子签名的文件

《电子签名法》第 2(1) 条规定,任何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都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商业交易。

进一步指导

《电子签名法》第 2 条及其附表明确禁止在下列文件中使用电子签名:

除以上《电子签名法》所列文件外,下列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或由宣誓专员/公证人证明,且可能无法以电子方式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 6 条规定,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得被否认,前提是被指控信息的对象能够获取该信息。它还应满足上述电子签名的定义。

此外,如果满足相关的数字签名标准,则数字签名与手写签名、按指纹或任何其他标记签署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并且该数字签名应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签名。

案例法

以下两个案例是马来西亚法院处理电子签名使用问题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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