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合法性摘要

联邦政府颁布了《PIPEDA》(SC 2000 c5),其中除其他内容外,还规定联邦法律要求的签名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来满足。(PIPEDA,第 43 条)。其他一些联邦法规已独立纳入明确允许电子文件和签名的语言(例如,《加拿大商业公司法》有自己的条款,规定了使用电子文件的条款)。

2020 年以来电子签名法的没有任何显著变化。

允许的电子签名类型

PIPEDA:电子签名是“包含、附加或与电子文档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字母、字符、数字或其他数字形式的符号的签名”。(PIPEDA,第 2 部分,第 31(1) 节)。PIPEDA 还承认并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安全电子签名”。安全电子签名是应用法规规定的技术或流程产生的电子签名,法规规定了必须完成的一组特定的连续操作才能使签名符合要求。

可以电子签名的文件

根据 PIPEDA,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电子签名可满足联邦法律条款对签名的要求:

阿尔伯塔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以下交易类型通常可以使用电子签名:

进一步指导

PIPEDA 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安全电子签名,例如加盖个人印章、要求提供原始文件、要求提供见证签名、声明真实性以及宣誓声明。PIPEDA 还规定了签署文件类型时应遵循的协议。

在安大略省和阿尔伯塔省,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电子签名可满足向公共机构提供签名的法定要求:

《魁北克法》规定,个人与基于技术的文件之间的联系可以通过任何流程或流程组合来建立,只要其允许:

根据《PIPEDA》、《阿尔伯塔法案》、《卑诗省法案》和《安大略省法案》,如果相关文件允许使用电子签名,则电子签名的定义非常广泛,并允许使用多种方法来满足此类要求。除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外,确保电子签名可执行性的最佳做法是:

(a) 对签名者进行身份验证,如果是公司交易,则确保签名者有权代表公司实体进行签名;(b) 获得签名者的明确同意——无论是在单独的协议中还是作为正在签署的协议的一部分——即签名者打算在签署文件时使用相关电子签名的类型;(c) 确保文件在签名后具有防篡改功能;(d) 创建记录签名者所有操作的审计日志。

认证和同意的级别可能因合同性质、双方关系和其他因素而异。

对于魁北克省来说,签名的定义并不针对特定媒介(纸质或电子)。因此,只要电子签名包含个人标记,且该标记通常被个人用来表示同意,则该电子签名有效,前提是法律不禁止在该特定文件上使用电子签名。

开创性的判例法

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法院都曾处理过电子签名问题,只要有签名意图和某种形式的签名,就支持使用电子签名。许多引用的案例涉及电子邮件作为同意和签名证据的可采性。处理加拿大电子签名使用的相关判例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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