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合法性摘要
联邦政府颁布了《PIPEDA》(SC 2000 c5),其中除其他内容外,还规定联邦法律要求的签名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来满足。(PIPEDA,第 43 条)。其他一些联邦法规已独立纳入明确允许电子文件和签名的语言(例如,《加拿大商业公司法》有自己的条款,规定了使用电子文件的条款)。
阿尔伯塔省:《电子交易法》,SA 2001,cE-5.5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电子交易法》,SBC 2001,第 10 章
马尼托巴省: 电子商务和信息法案,CCSM c. E55
新不伦瑞克省:《电子交易法》,RSNB 2011,c 145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电子商务法案,SNL 2001,c E-5.2
西北地区:电子交易法案,SNWT 2011,c.13
新斯科舍省:电子商务法案,SNS 2000,第 26 章
努纳武特:电子商务法案,SNu 2004,c 7
安大略省:电子商务法案,SO 2000,第 17 条
爱德华王子岛:电子商务法案,RSPEI 1988,c E-4.1
萨斯喀彻温省:2000 年《电子信息和文件法》,SS 2000,c. E-7.22
育空地区:电子商务法案,RSY 2002,c 66
2020 年以来电子签名法的没有任何显著变化。
允许的电子签名类型
PIPEDA:电子签名是“包含、附加或与电子文档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字母、字符、数字或其他数字形式的符号的签名”。(PIPEDA,第 2 部分,第 31(1) 节)。PIPEDA 还承认并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安全电子签名”。安全电子签名是应用法规规定的技术或流程产生的电子签名,法规规定了必须完成的一组特定的连续操作才能使签名符合要求。
可以电子签名的文件
根据 PIPEDA,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电子签名可满足联邦法律条款对签名的要求:
该条款列在 PIPEDA 的适用附表中(目前,这些附表仅列出以下联邦法律和法规中的某些条款:《联邦不动产和联邦不动产法》、《加拿大劳工法》、《加拿大土地测量法》和《联邦不动产法规》);
并且已遵守关于第 43 条适用的规定。请注意,目前只有一项法规影响此条,并且仅涉及部长或根据《联邦不动产和联邦不动产法》授权的官员的电子签名。
阿尔伯塔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以下交易类型通常可以使用电子签名:
人力资源文件,例如常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员工发明协议、隐私声明、福利文件和其他新员工入职流程;
企业实体之间的商业协议,包括保密协议、采购订单、订单确认书、发票、其他采购文件、软件许可协议、工具许可协议、零部件供应协议、销售协议、分销协议和服务协议;
公司文件,例如转让文书、董事决议、股东决议、表明公司信息更新(例如地址或董事变更)的政府备案文件、股份认购以及股东协议(有一些狭义的例外,例如需要在 BC 中手动执行的股票证书);
消费者协议,包括新的零售开户文件、销售条款、服务条款、软件许可、采购订单、订单确认、发票、装运文件、用户手册和政策;
除非各自法律另有明确豁免,否则政府实体的证书、许可证、通知、披露、报告等;
某些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例如商标许可和转让。
进一步指导
PIPEDA 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安全电子签名,例如加盖个人印章、要求提供原始文件、要求提供见证签名、声明真实性以及宣誓声明。PIPEDA 还规定了签署文件类型时应遵循的协议。
在安大略省和阿尔伯塔省,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电子签名可满足向公共机构提供签名的法定要求:
电子签名符合公共机构已制定的信息技术标准(如有);
电子签名符合公共机构关于签名方法和签名可靠性的要求(如有)。
《魁北克法》规定,个人与基于技术的文件之间的联系可以通过任何流程或流程组合来建立,只要其允许:
确认该人的身份及(如适用)其所在位置,并确认其与文件的联系;
该文件将被识别,并且如果需要,可以随时确定它的来源和目的地。
根据《PIPEDA》、《阿尔伯塔法案》、《卑诗省法案》和《安大略省法案》,如果相关文件允许使用电子签名,则电子签名的定义非常广泛,并允许使用多种方法来满足此类要求。除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外,确保电子签名可执行性的最佳做法是:
(a) 对签名者进行身份验证,如果是公司交易,则确保签名者有权代表公司实体进行签名;(b) 获得签名者的明确同意——无论是在单独的协议中还是作为正在签署的协议的一部分——即签名者打算在签署文件时使用相关电子签名的类型;(c) 确保文件在签名后具有防篡改功能;(d) 创建记录签名者所有操作的审计日志。
认证和同意的级别可能因合同性质、双方关系和其他因素而异。
对于魁北克省来说,签名的定义并不针对特定媒介(纸质或电子)。因此,只要电子签名包含个人标记,且该标记通常被个人用来表示同意,则该电子签名有效,前提是法律不禁止在该特定文件上使用电子签名。
开创性的判例法
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法院都曾处理过电子签名问题,只要有签名意图和某种形式的签名,就支持使用电子签名。许多引用的案例涉及电子邮件作为同意和签名证据的可采性。处理加拿大电子签名使用的相关判例法包括:
Leoppky 诉 Meston 案,2008 年 Carswell,Alta 60(Alta. QB)
Roussel 诉 Desjardins Sécurité financière, compagnie d'assurance-vi e , 2012 QCCQ 3835
温哥华加人队有限合伙公司诉佳能加拿大公司,2015 Carswell BC 854 (BCCA)
格里茨凯维奇诉艾恩赛德, 2015 ABQB 284
IDH Diamonds NV 诉 Embee Diamond Technologies Inc.,2017 年 Carswell Sask 154(Sask. QB),维持原判 2017 年 Carswell, Sask 484(Sask. CA)
Johal 诉 Nordio,2017 BCSC 1129
Tabet 诉 Equityfeed Corporation,2017 QCCS 3303
莱斯科诉索尔杰尔案,2019 BCCRT 941
摄政王诉所有权登记官,2022 SKQB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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